案件梗概
劉暖曦是江歌在日留學期間的同鄉好友。2016年9月劉暖曦因與男友陳世峰發生瑣事爭執,向江歌求助并搬入其住所。至江歌被害期間,陳世峰數次對劉暖曦糾纏威脅,尋求復合。在遭拒絕無果后,陳世峰于2016年11月2日找到劉暖曦與江歌同住的公寓,對劉暖曦糾纏滋擾。劉暖曦遂請求已外出的江歌返回寓所給予幫助,江歌提議報警,但劉暖曦以合住公寓違反當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鬧大為由加以勸阻。江歌返回公寓將陳世峰勸離后返校繼續上課。期間,劉暖曦數次遭陳世峰恐嚇威脅,但劉暖曦并未告知江歌。2016年11月2日23時許,劉暖曦以害怕為由要求江歌在地鐵站等候并陪她一起返回公寓。11月3日零時許,劉暖曦、江歌二人前后進入公寓,事先埋伏在二樓的陳世峰攜刀沖至二樓與走在后面的江歌發生爭執。走在前的劉暖曦打開房門,先行入室并將門鎖閉。陳世峰在門外,手捅江歌頸部十余刀,隨后逃離現場。江歌因失血過多,經搶救無效身亡。此后,江歌母親江秋蓮與劉暖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產生爭議,江歌母親江秋蓮以侵害其女江歌生命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審判法院認為,劉暖曦作為江歌好友和被救助者,在已預知侵害危險而不告知卻將被害人江歌引入侵害危險之中,未充分盡到注意義務及安全保障義務;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民事損害賠償。同時,江秋蓮因痛失愛女遭受巨大傷痛,為處理江歌后世奔波勞碌、心力交瘁,令人同情,應予撫慰。而劉暖曦在事發后發表的刺激性言論,進一步傷害了江秋蓮的情感,依法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诖?,法院判決如下:被告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孫憲忠教授評析
我同意本案判決書關于因果關系的基本認定。法院判決書,在認定劉某某的加害行為時,還有三個要點是不應該忽略的:
1、劉某某在躲避其男友(殺人犯)的過程中,把江歌推出來作為自己的擋箭牌,這樣引導著劉某某的男友(殺害江歌者)產生了江歌妨害其戀愛的仇恨,因此最終殺害了江歌。
2、在江歌意識到有危險而提出報警時,劉某某拒絕報警,因此劉某某對江歌未能獲得警察的保護負有直接責任,這一點也是很關鍵的。
3、在殺人者持刀行兇時劉某某自己躲進江歌房中并將門反鎖,這時候雖然罪犯強行入門不可,但是江歌自己也無法進入自家躲避。劉某某的這一行為把江歌置之于殺人者屠刀之前,以至于罪犯殺害江歌。要知道,殺人者是受到劉某某的連續的行為的導引,才到了江歌家門口的,而劉某某挑起了殺人者和江歌的仇恨,最后又把江歌置之于殺人者的刀鋒之下。
以上這些要點,都是劉某某直接的有過錯的行為,而且也是江歌受害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事實上這些行為參與了江歌的受害過程。罪犯殺人當然是江歌死亡的主要過錯,但是在本案,如果沒有劉某某的這些行為,江歌當然不會死亡。故劉某某的行為當然有過錯,而且該行為與江歌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對本案的分析,我認為還是要仔細闡明過錯和因果關系。道德底線等方面的論述不可以多講,否則還是法理不明,給人一種法院以道德辦案的印象。
如果對法律上比較清楚的規則不加以運用,反而運用模糊不清的道德準則,這不但會給人一種法律有缺陷的印象,而且還可能造成以后很多人隨意依據自己認為高尚的道德標準來裁判的問題。如果是這樣,問題就嚴重了。所以,很多人贊頌本案法院依據道德判案,而我恰恰對此表示擔憂。用道德譴責劉某某,當然不如用法律裁判劉某某更為有利有力。
另外,法院在本案還適用了受益人的規則,這也是不對的。受益人規則來源于法律上的無因管理制度,而無因管理,指的是受益人并無主觀過錯的情形。所以這個規則適用是不對的。還有學者主張法院可以適用公平責任,這就更不對了。
本案裁決書說明,法院對于劉某某的侵權行為包括其過錯和因果關系這些基本問題確實認識不足,至少是法理分析不足。
總言之,辦案法院應該確定的是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應該是道德標準。經驗證明,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泛用道德評價弊大于利。
作者:孫憲忠,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