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
劉洪巖 馬鑫 譯/校
法律出版社出版
全球首部生態法典的頒布與啟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
劉洪巖馬鑫
在環境保護領域,《獨立國家聯合體協定》和《獨聯體國家生態示范法典》確立了獨聯體各成員國在環境保護領域合作的基本框架和協調機制,以及共同參與建設全面的國際安全體系的共同行動目標。據此,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在生態立法方面一直秉持與獨聯體各成員國協同發展、與相關國際條約接軌并行的原則,于2007年1月成為獨聯體國家中最先,也是唯一正式通過生態法典的成員國。
一、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的體例和主要內容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在體例結構上分為總則和分則,共由9編、47章、326條構成。在生態法典編纂時,將《環境保護法》、《生態鑒定法》、《大氣法》等法律納入其中?!短貏e自然保護區法》由于種種原因沒有被納入,其仍保留其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一)總則部分
總則部分由七編、二十七章、193條組成,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1.第一編 總章
(1)基本概念術語的解釋(第一編第一章第1條)。法典對生態法律相關概念和術語進行了系統化梳理和解釋, 且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共計105項)。
(2)明確生態法典的適用范圍、與其他法律部門法、成員國法及國際條約的關系。(3)立法原則的體系化、注重確立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基礎。
(4)明確國家生態管理的基本方向,明晰了生態法典詳盡的保護客體。
(5)注重對自然資源利用規制。
(6)明確國家機關和公民、社會團體在環境保護領域的權利和義務。
2.第二編 環境保護領域的行政許可、生態標準、環境保護領域的技術規范、環境影響評價、生態鑒定、生態許可、生態審計等生態法律制度。
(1)生態標準制度。生態法典將生態標準分為環境質量標準、排放標準和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標準。
(2)環境保護領域的技術規范。生態法典規定,環境保護客體狀況是否良好和操作規程是否合格應當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技術領域的立法來確定;
(3)環評和生態鑒定。生態法典詳細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按照評價的重要性和完整性對環評客體進行了分類。
(4)生態許可。按照生態法典規定,生態標準與生態許可共同構成了生態許可制度,生態標準是發放綜合性生態許可證的依據。
(5)生態審計。生態法典明確了實施生態審計的主體和客體范圍、審計的類型、審計的目的、審計內容和程序、生態審計員和被審計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將生態審計分為強制性生態審計和自發性生態審計。
(6) 溫室氣體排放和吸收領域的國家規制。
3.第三編 生態保護的經濟手段
生態法典規定了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利用的經濟協調機制,以及用經濟標準評估生態損害的方法和程序和環境保護措施的資金支持來源,同時,生態法典分別對不同資金來源的環保措施支持規劃進行了細化。此外,生態法典還將“對環境損害進行經濟評估”以單獨章節的形式進行了專門的規制,包括經濟評估環境損害的程序、評估環境損害的直接方法和間接方法等。
4. 第四編 生態監督
生態法典將生態監督分為國家監督、視察性生態監督、生產性生態監督和社會生態監督。
(1)國家生態監督。生態法典規定了在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保護、再生和利用領域國家監督的概念、任務和方向、程序、分類(根據自然資源類型)、國家生態監督的組織方法、實施生態監督的負責人組成及其權利和義務等(第十二章)。
(2)視察性生態監督。生態法典規定了國家其他形式的生態監督形式,其中包括分析監督、實驗室檢查等,同時對實施國家生態監督責任人的決策程序、作為(不作為)的訴訟程序,以及信息保密程序做出單章規定(第十三章)。
(3)生產性生態監督。生態法典對生產性生態監督的任務、目的、程序,自然資源利用者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詳盡的內容。并對制定生產性生態監督計劃,尤其對生產監測的類型以及組織開展生態監測、生產性生態監督的統計和報告提出具體的要求(第十四章)。
(4)社會生態監督。生態法典對社會生態監督的目的和任務,特別對進行社會生態監督時的信息和其他方面的協作做出詳盡規定(第十五章)。
5.第五編 生態監測和生態清查
(1)生態監測。生態法典第十六章將生態監測分為環境狀況監測、自然資源監測、專門類型監測。
(2)環境污染區域的國家統計。生態法典明確了環境污染區域的國家統計的任務和原則,對污染區域登記冊的管理做了程序性規定(第十七章)。
(3)生態清查。生態法典將自然資源、生產和消費廢棄物、填埋有害物質,填埋放射性廢棄物以及向地下資源排放廢水的情況、排放和吸收溫室氣體的情況作為生態清查的對象(十八章至第二十-一章)。
(4)生態信息。生態法典對生態信息的內涵、生態信息庫信息、國家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冊、國家生態地圖冊、獲取生態信息的途徑、各主體在獲取生態信息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等(第二十一章)。
6.第六編 生態緊急情況區和生態災難區的設立
生態法典對生態緊急情況區和生態災難區的概念和標準進行了界定,對啟動生態緊急應急措施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特別的法律規制。同時,對由于事故的生態損害賠償問題和監測問題、終止制度,以及違反相關制度規定的責任追究規定了詳盡的條件和程序(第二十三、二十四章)。
7.第七編 生態文化教育、環境保護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國際合作開展
(二)分則部分
分則部分由二編、二十章、133條組成。主要內容如下:
第八編 實施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時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
(1)生態法典對開展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時應當遵守的一般性生態要求做出了規定,將活動的生態要求進行類化,規定了制定生態要求和批準生態要求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在國家財產私有化時應考慮生態要求的義務(第二十八章第194-197條)。
(2)針對活動類型的不同制定相應的生態要求(第二十九、三十章)。
(3)對使用和保護各自然要素的規制(第三十一章-第三十八章)。
(4)對特定活動提出特殊的生態管制。生態法典對放射性材料和原子能的使用、存在潛在生態危險的化學和生物物質的生產和使用、轉基因產品和生物的利用,生產和消費廢棄物時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等管理分別作了專章規定(第三十九章-第四十五章)。
第九編 生態違法責任和生態糾紛解決機制。
生態法典對生態違法的類型、違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立法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對因違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生態立法所造成損失的生態損害賠償及其程序,以及生態糾紛解決程序做出了具體而詳盡的規定。
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的特點及啟示
可以說,推動中哈兩國生態立法協作與溝通,是造福中哈兩國人民的重要之舉。故此,無論從中哈兩國法律傳統相通性、經貿合作的現實性,抑或兩國生態系統的同質性考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的編纂經驗對我國環境立法的法典化進程都可以提供一定啟示和借鑒:
(一)生態法典編纂事半功倍的法律規范選擇的系統化方法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在生態編纂的過程中,突出強調了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法律規范實施的實效性,通過盤點和審視國內生態立法的實施水平,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立法及其參與的國際環境保護條約適用狀況,及時廢止不能滿足社會發展需要的生態法律法規,這一舉措不僅實現了對龐雜的生態立法體系整體上的“瘦身”,優化了生態立法的結構體系,而且通過法典編纂的契機,提升了生態法典更高的法律地位。
(二)法典結構體例邏輯嚴謹,充分實現了生態立法的系統化和體系化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采取“編—章—條”的編纂體例和編纂方法上,不僅從宏觀上對各項生態法律制度進行了整合,微觀上根據各類型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的特點,以及各自然資源要素的不同類別有針對性的規制設計,可以避免法典編纂掛一漏萬或大雜燴的弊端。生態法典在內容方面更加注重規范的體系化、各項制度的原則和要求的協調性, 并將各項制度的核心理念系統化、規范化,以避免法典制編纂規范取舍上的顧此失彼。
(三)從法律技術上很好地解決了環境保護與自然資源利用法律規范的交叉重疊和對立關系
法典名稱采用“生態”這一核心概念,將“環境”與“資源”法律內涵意義指向上的交叉重疊與對立關系有機地融合于一體,避免科學規范體系和學科分類上的歧義。雖然仍有部分自然資源客體利用關系未能如愿列入法典之中,但不可否認生態法典在解決二者的交叉與對立方面做出的努力嘗試。
(四)法典編纂組織工作參與上的廣泛性與視野上的全局性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在制定生態法典時,組建了跨部門的立法工作小組,其成員不僅包括各相關部門的國家公職人員,還包括法律學者和實業界人士。實現從多個維度對現行的生態法律法規進行系統化盤點、梳理、選擇與評估,從而有利于更為深入和全面地實現生態法典的系統化編纂。
(五)注重與國際接軌,借鑒而不盲從國外立法經驗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在進行生態法典編纂之時,不僅對內國相關立法做了全景式研究和篩選,還將其締結和參加的國際公約、歐盟指令、國外相關立法、獨聯體生態法典示范法作為參考對象進行深入的甄選,結合自身國情的現實情況和實際需要,對國際生態立法的先進理念和制度有選擇性地吸取和借鑒,不僅保持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的本土化特色,而且更能充分地保障法典實施的社會實效性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