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全面了解建議稿,特從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議稿的主要內容三個方面說明如下:
一、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必要性
1、家庭暴力普遍存在,危害極大,有效規制家庭暴力亟待制定全國性的專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最新調查顯示,我國的家庭暴力發生率高達29.7%--35.7%,且受害人多為婦女、兒童和老人1 。2004年--2008年間,我國婦聯系統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訴年均達4萬--5萬件,占全部投訴的十分之一,并且仍有增長的趨勢2 。2007年的一項對31個省市農村家庭暴力現狀的調查顯示,農村家庭暴力現象依然嚴重,有62.02%的被調查者表示,近兩年來在其所在居住地的村發生過家庭暴力。3 家庭暴力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權,使受害人的身、心、性遭受摧殘;還嚴重威脅著社會肌體的基本細胞--家庭的和睦安寧;甚至還影響到孩子、鄰居等更多的人或工作場所、社區等更大的環境,嚴重危害著社會的和諧穩定。家庭暴力的危害也不僅局限于暴力發生之際,還往往蔓延導致受害人自殺或者以暴制暴、目睹兒童成為潛在施暴者等更深遠的后果。家庭暴力已經成為破壞家庭和社會穩定,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嚴重問題。因此,為有效規制家庭暴力,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亟需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2、現行法律法規難以有效應對家庭暴力,制定基本法層面的統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迫在眉睫
目前,我國憲法及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全國27個省、市、自治區出臺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2008年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部、全國婦聯聯合制定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上述法律法規對遏制家庭暴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問題:第一,缺乏全面禁止家庭暴力的全國性專門立法,已有的相關規定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法規之中,相互之間缺乏銜接, 體例不夠系統、規范,內容不夠周延、完整;第二,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過于抽象籠統,存在立法空白,缺乏可操作性,難以在審判實踐中被切實遵從;第三,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法律位階較低,對于法律程序、舉證責任、救助措施等基本法層面的現有規定難以有實質性的突破;第四,現有規范側重于事后懲治,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和持續發生的暴力行為欠缺及時、有效的事先干預和防范。為此,制定全國性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有效應對家庭暴力,解決現行法律不完善、相互不銜接、內容不周延等法律局限性的迫切需要。
3、我國的現行立法與國際社會反家暴立法的現狀尚有較大差距,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國際社會強化對弱者利益保護立法的大勢所趨
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中國北京成功舉辦,《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強調和重申了國際社會反對家庭暴力的決心和態度。目前,《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等一系列國際公約明確禁止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世界上已有60個國家制定了專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7個國家制定了反對性別暴力專門法,專門立法規制家庭暴力已成為國際發展趨勢。因此,我國制定專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強化對弱者利益保護,融入法學文明的國際發展潮流、進一步提升國際形象的現實需要,乃大勢所趨。
二、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可行性
1、現有的立法及司法實踐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據及其本土經驗
我國憲法及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已對家庭暴力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為制定專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了法律依據;近年來,全國婦聯、公安部、民政部等7部門聯合頒布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以及我國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這些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的出臺和實施,為制定專門的家庭暴力防治提供了立法經驗;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各級法院近十年的審判實踐則為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了很好地司法實踐經驗和立法的本土資源。
2、學術研究及學術活動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論支撐
近年來,家庭暴力問題逐步引起中國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以反對家庭暴力為主題的學術研究空前活躍,學術活動相當頻繁,這些學術研究及學術活動有力提升了反家庭暴力理論,推動了反家庭暴力實踐,為家庭暴力立法提供了有力的理論支撐。特別是2000年成立的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網絡作為中國第一家專門研究家庭暴力的多領域、多部門的網絡型組織,長期致力于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推動、理論研究及實務工作,在理論研究方面產出了大量成果,并于2003年起草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專家建議稿,為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3、公眾的理解及認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社會基礎
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以來,家庭暴力問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日益為公眾所了解,家庭暴力應當為立法所全面禁止日益得到公眾普遍認可。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具有穩固的社會基礎。有調查顯示,絕大多數被調查者都認為有必要制定一部較為完善的專門規范家庭暴力的單項法律 。4
4、國際公約及其國外立法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國際經驗與參考
我國簽署和參與制定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北京宣言》、《行動綱領》等國際公約均表示消除對婦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是國家責任,國際社會及其各國據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文件和法律法規,目前已有的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立法為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具有可借鑒意義的經驗與參考。
基于上述理由,我們建議盡快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的項目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制定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防治法》。
三、關于《家庭暴力防治法》專家建議稿的主要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專家建議稿)的修訂,本著科學立法的指導思想,以理論研討和實地調研為基礎,在立足中國國情,中國經驗、本土資源的基礎上,充分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著重加強了法案內容的科學性和具體規定的可操作性。在完善法案自身邏輯體系的同時,建議稿還充分考慮了建議稿與現行相關法律的銜接,以避免沖突,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法律資源。
建議稿由總則、行政干預、社會干預、民事干預、刑事干預、證據、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組成。主要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1、 確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基本原則,蘊涵著先進的立法理念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基本原則高度概括、濃縮了該法的基本價值,為具體法律規范提供了基本的思想基礎,是抽象的基本價值和具體法律規范的交匯點,它是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必須堅持的信念以及期望達到的目標。
建議稿從人權理念和社會性別的視角出發,確立了下列五項原則:(1)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原則。反對和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對家庭暴力"零忍耐"。(2)政府主導,多機構合作原則。家庭暴力不是個人私事,而是侵犯家庭成員人權的社會公害,保障公民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是國家必須承擔的責任,明確了建議稿的執行責任主體。(3)早期干預,預防為主的原則。把法律制裁置于預防戰略之中,力求改變重法律制裁、輕社會預防的被動作法。以社會化的主動預防和積極干預,減少家暴的發生和惡變,力求改變以往在家暴結果發生之后才進行法律干預的消極干預模式。(4)受害人本位原則。以充分保障和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立法的直接目的,并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受害人給予特殊保護。(5)教育、矯治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在對施暴人課以法律責任的同時,還必須進行必要的教育,依法進行行為矯治、心理治療,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2、清晰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最大限度地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非常重要,它事關哪些人應納入法律保護的對象,哪些行為應被法律制止;既涉及家庭暴力防治的范圍與程度,也影響對受害人保護的范圍和力度。
關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建議稿采用了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將其概括為"發生在家庭成員間損害身體、精神、性或財產的行為",同時列舉了常見的身體侵害、限制自由、侮辱恐嚇等六種具體形式。關于家庭暴力的主體,建議稿將未婚同居者、戀愛者或曾有配偶關系者納入該法保護的范圍,因為這些人之間都有難以割舍的感情,愛恨情仇相互糾葛,其間所發生之暴力問題極為類似,需要相同或類似之保護與防治措施;關于家庭暴力的行為方式,建議稿比照我國已經簽署批準的國際條約,同時出于最大限度保護受害者利益的考慮,明確將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損害等各種形式都涵蓋在內。
3、設立反家庭暴力委員會,協調多機構合作機制
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部門、單位,需要特定的機構統籌、協調。為此,建議稿特別設立了反家庭暴力委員會作為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機構,統籌、協調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建議稿明確了反家庭暴力委員會的層級設置和主要職責,一方面,反家庭暴力委員會是負責整個家庭暴力防治多機構合作機制的協調、議事部門,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另一方面,反家庭暴力委員會還擔負著接待投訴、提供咨詢以及調查統計等職能,在家庭暴力防治機制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4、確立社會干預機制,構筑多元化防治體系和服務網絡
家庭暴力的干預應該是一個由行政干預、司法干預和社會干預等共同組成的、主體廣泛多元、職能復雜交錯、相互銜接補充的整體框架。社會干預在防治家庭暴力整體機制中擔負著"事先預防、事中制止、事后服務"的全方位功效。為更好地發揮社會干預的獨特功效,解決司法資源供應與糾紛解決需求不平衡的客觀現實,實現家庭暴力防治途徑多元化,建議稿首次確立了社會干預機制,使之成為家庭暴力整體干預機制中的重要環節。
建議稿規定的社會干預是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通過特定的方式依法開展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各項工作。包括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所采取的宣傳、教育、勸阻、制止、調解等各種干預措施,為救助、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而提供的投訴、庇護、醫療救治、法律援助等各類救助服務等。
5、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強化家庭暴力的事前預防
民事保護令制度是當前世界各國應對家庭暴力的主要司法手段之一,其有效性和可行性已為各國司法實踐所證實。與傳統的救濟方式相比,民事保護令制度的重心由對施暴人的事后懲罰,轉變為對受害人的事前保護,具有事先性、預防性、簡捷性等特點,其程序也更加簡潔,時間更加迅捷,是受害人得到快速、有效救濟的更直接有力的預防措施。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發布了法官辦案的參考性指南《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該指南第三章專門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全國選擇了9個基層人民法院作為試點法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為切實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有效制止家庭暴力并預防家庭暴力的升級和復發,建議稿確立了民事保護令制度。
建議稿規定的民事保護令是指為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要求施暴人完成一定行為或禁止實施一定行為的命令。民事保護令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禁令,即人民法院為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作出的禁止施暴人實施一定行為的命令,如禁止施暴人對受害人繼續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施暴人利用電話、信件、網絡等方式騷擾受害人等;二是要求施暴人給付金錢、物或完成一定行為的命令,如責令施暴人給付受害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費、醫療費或其他必要的費用等。建議稿還規定了民事保護令的申請程序和違反保護令的法律責任。
6、完善證據規則,合理分擔證明責任
由于家庭暴力案件超越了普通的私權糾紛的范疇,加之該類訴訟中證據在當事人之間的分布嚴重失衡,如果按照現行的證據規則,采取私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理來應對家庭暴力訴訟,就會使處于弱勢地位的受害人雪上加霜。因此,建議稿在證據的認定、證明標準、舉證責任的分配與轉移等方面進行了新的修訂,適當減輕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降低了受害人的舉證困難。這一修訂即符合建議稿受害人本位的立法理念,又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有利于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
在證據規則體系中,建議稿還引入了受虐婦女綜合癥理論,將受虐婦女綜合癥作為減輕受害人法律責任的證據使用。受虐婦女綜合征是指在婚姻或同居關系暴力的周期性變化中,長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婦女表現出的一種不能主動終止暴力的特殊的行為模式,即被動、順從、無助的心理癱瘓狀態。受害人長期得不到救助,處于孤立無援和極度恐懼的境地,而其一但采取自力救濟的方式"以暴制暴",則會觸犯刑法遭致嚴懲。建議稿增加受虐婦女綜合征的證據條款,就是要改變這種不公正的司法境遇,綜合考慮犯罪發生的前因,減輕受害人的法律責任,為以暴抗暴的受害人提供一條法律救濟的途徑。
7、明確法律責任,構建系統的家庭暴力責任體系
法律責任體系具有救濟、補償受害人、懲治施暴者、預防暴力再次發生的重要作用。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個綜合性、體系化的工程,因而在其責任設置上也必須予以全面、綜合的考慮。
在法律責任的安排上,本法整合了家庭暴力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三個方面的主要責任。在責任的設置上力求與現有法律規定相統一、銜接。例如,在刑事責任部分,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對家庭暴力犯罪進行了類型化處理,將刑法涉及家庭暴力的罪名歸類整合,統一規定于"家庭暴力犯罪"一條,為司法實踐提供了系統、完整的法律依據;在民事責任部分則主要依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設置,分別規定了侵害身體、性自主、名譽、財產以及非法墮斃胎兒、濫用監護權等七項民事責任,彌補了我國現行法律對于家庭暴力民事救濟的不足,完善了整個家庭暴力責任體系。
二〇一〇年二月
注釋:
1數據引自2008年10月9日,法制網:http://www.mzfz.gov.cn/fzwq/686/690/2008-10-09/2008100939411.html。
2數據來源:全國婦聯權益部資料,引自:2009年3月7日,新華網:http://news.163.com/09/0307/14/53QF6TAF000120GU.html。
3數據引自陳葦、倪丹著:《我國農村家庭暴力調查實證研究》,載《婚姻法學專題研究》(2007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4榮維毅、宋美婭:《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