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專論
我國政法教育的變遷與展望 陳柏峰(3)
法律算法化的可能與限度 蔣 超(22)
論比例原則在經濟法中的適用 史欣媛(36)
隱名出資的類型重釋與規范構造———基于對契約法思維的反思 賴虹宇(52)
既判力標準時后的形成權行使的規制路徑 劉 穎(70)
宋代眾證定罪規則的歷史考察與現代啟示 陳 璽(85)
市場經濟法治
市場型金融創新法律監管路徑的反思與超越 邢會強(98)
“綠色原則”視閾下預重整制度的功能性建構 邢 丹(115)
立法與司法研究
增信措施擔?;姆此寂c重構 ———基于我國司法裁判的實證研究 朱曉喆(133)
論《著作權法》對“網播”的規制 王 遷(152)
企業合規制度中認罪問題研究 唐益亮(170)
文章摘要
01我國政法教育的變遷與展望
作者:陳柏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政法教育形成于1950年代,基于鞏固新生政權的需要,它為政法工作培養專門干部。與政法工作強調政治性一樣,政法教育是強調政治性的法學教育,非常重視黨的政治路線和組織紀律教育。改革開放后,法學教育日趨強調專業化、職業化。20世紀80年代,仍繼續強調政治性。這與當時的社會治安形勢及“嚴打”刑事政策有一定關系。1990年代以后,政治性在政法教育中日漸淡出,法學教育趨向服務市場經濟的專業化。新時代的治國理政,在法治領域創造了一系列新實踐,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運用深入政治領域,國家和社會治理廣泛納入全面依法治國范疇,涉外法治深度關聯國際政治、國際關系。這些實踐造就了強調政治性的大法治工作格局,對法學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催生了新政法教育。黨內法規學、紀檢監察學、國家安全學、社會治理法學等新學科應運而生,人權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等學科應需更新。新政法教育與專業化法學教育并行,擴展了法學教育的領地。
關鍵詞:政法;政法教育;法學教育;全面依法治國;大法治格局
02法律算法化的可能與限度
作者:蔣 超(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講師)
摘 要:法律與算法在技術性表征上具有類似性,即產生機制的類似性、功能效用的類似性、表達方式的類似性,這些類似性為法律借鑒算法創造了可能性。法律與算法在價值性內核上具有異質性,即運行邏輯的異質性、有效性來源的異質性、認知方式的異質性,這些異質性提示了法律與算法之間的距離。關于類似性與異質性的分析為法律的算法化限度提供了一個總原則,即法律在技術性的層面可以借鑒算法的模式與成果,但在價值性內核上應與算法保持距離。這個總原則可以分解為三個限度,即科學主義限度、建構主義限度、工具主義限度??茖W主義限度要求法律在借鑒科學技術的同時,警惕科學求真邏輯對法律正義命題的侵蝕;建構主義限度強調法律借鑒算法建構思維的同時,防止純粹建構理性對法治的誤導;工具主義限度則提示將法律視為達致特定目標工具的同時,要時刻關注法律的價值屬性,尤其重視法律人及其反思在控制算法思維泛濫中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人工智能;算法正義;智慧司法;科學
03論比例原則在經濟法中的適用
作者:史欣媛(廈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 要:被譽為“公法皇冠”的比例原則在經濟法中的適用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比例原則的“相對普適性”為其在經濟法中的適用提供了法理基礎,引入比例原則不僅可以回應經濟法現代性的內在訴求,還是貫徹經濟法理念和基本原則的必然要求。比例原則在經濟法中的適用范圍涵蓋“權力—權利”和“權利—權利”二元法律關系結構,但是,特殊緊急狀態和合意行為應排除比例原則的適用。囿于比例原則的抽象性,有必要構建其在經濟法中的類型化適用路徑:以法律關系結構為劃分依據,通過“目的正當性—適當性—必要性—均衡性”的差異化認定標準,塑造“寬松”和“相對嚴格”的審查基準模型。
關鍵詞:比例原則;經濟法;適用范圍;適用限度;適用路徑
04隱名出資的類型重釋與規范構造 ———基于對契約法思維的反思
作者:賴虹宇(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隱名出資的股權狀態,不同于“出資人—股權—公司”的傳統認定結構,涉及對內對外多重法律關系?,F有相關規定深受契約法思維定式的影響,忽視了公司的程式地位,不僅使得股東認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搖擺,而且嚴重困擾隱名出資的制度定型。從組織法視域出發,隱名出資可分為“借名取利型”和“借名經營型”兩種類型,基于此,能夠在公司程式運行、股權爭議狀態、善意取得等環節合理劃定各主體間的關系,完成隱名出資的完整應用。此二元類型的劃分以“行權”作為核心要素,從公司關系角度分析“名實分離”的兩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系,通過重點識別實際出資人在組織法中的規范位置,實現對隱名出資的理論解讀。
關鍵詞:隱名出資;借名取利型;借名經營型;公司關系
05既判力標準時后的形成權行使的規制路徑
作者:劉 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既判力標準時后的形成權行使是一種訴訟行為,其將有可能從實質上推翻前訴判決,進而危及法的安定性。由于形成權的行使是在既判力的標準時后,屬于“新事由”,不受既判力的遮斷,因而無法采用訴訟法上的遮斷效路徑加以排斥。實體法視角是將各種形成權的性質、行使效果以及形成權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利害狀況等實體法因素投射到遮斷效路徑,進而得出是否加以排斥的結論,其本身并非解決路徑,但卻為訴訟法上的誠信原則適用時的價值判斷提供了客觀標準。既判力標準時后的撤銷權或解除權的行使構成不誠信的訴訟行為,屬于對訴訟權利的濫用,依據實體法因素進行具體的價值判斷后,應當適用誠信原則加以排斥,從而維護法的安定性;但抵銷權的行使并未危及法的安定性,因而不受限制。
關鍵詞:形成權;既判力標準時;遮斷效;誠信原則;實體法
06宋代眾證定罪規則的歷史考察與現代啟示
作者:陳 璽(西北政法大學教授)
摘 要:宋代司法重視程序正義,在眾證定罪之前,三次訊問之際,法司應向嫌犯出示書證、物證等證人證言以外的其他證據,傳統眾證定罪原則所強調的言詞證據之間互相印證的既有模式因此發生變化。三問程序的創制,是古代言詞證據規則的重要創新,實質上是對特殊人群免于刑訊特權的間接否定,即實施三問以后,嫌犯不再享有豁免掠治之特別關照。在三問前置、刑訊為輔的規則之下,宋代眾證定罪證據規則經體系重構而實現自洽,對于改變以口供為中心的司法傳統,構建各種證據相互印證的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
關鍵詞:眾證定罪;三問;追攝;拷掠;程序法定
07市場型金融創新法律監管路徑的反思與超越
作者:邢會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市場型金融創新凸顯了規范與現實之間的沖突。無論是選擇性監管路徑,還是規則擴張式監管路徑,抑或是以監管沙箱為代表的實驗式監管路徑,都不能很好地解決該沖突。以上三種路徑,都是在“術”的層面上展開。為了超越以上三種路徑,我國應在“道”的層面上進行理念與制度完善,即我國需要完善金融法治基礎,建構金融法治哲學,制定《金融法典》或《金融法總則》,創新金融法的更新機制,創建市場型金融創新合法性裁定制度,完善市場型金融創新的法律責任,以便進一步提升我國對市場型金融創新監管的法治化水平。
關鍵詞:金融創新;市場型金融創新;金融監管;監管沙箱
08“綠色原則”視閾下預重整制度的功能性建構
作者:邢 丹(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綠色原則”的基礎含義為環境保護,其深層表達為節約資源和可持續發展?!熬G色原則”既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也表達了資源、資本的可持續利用。破產法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律,兼具市場出清和挽救再生的雙重功能。其中預重整制度因其有效提高破產重整成功率,挽救債務企業于困境,是“綠色原則”在破產法中張力的重要體現。預重整制度一面可以通過簡化程序節約司法資源、社會資源,另一面還可以延續債務人經驗、商譽,避免浪費、最大化促進債務人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綠色原則;節約資源;可持續發展;預重整;信息披露
09增信措施擔?;姆此寂c重構 ———基于我國司法裁判的實證研究
作者:朱曉喆(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我國司法實踐中關于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增信措施有保證合同說、無名合同說、債務加入說和對賭協議說四種學說構造。從《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36條的上下文看,該條文的內容有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將增信措施解釋為保證合同。但增信措施的運用領域復雜多樣,應根據其交易結構、交易習慣和行為目的進行意思表示解釋。在結構化金融和信托管理計劃中使用增信措施,并不存在被擔保的主債權,不需要按照保證合同解釋。資產管理業務中的增信措施起到合法的保底作用,也不宜解釋為保證合同。即使在一般的金融交易領域,增信措施有避免擔保被計入企業財務報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證合同各項限制性規則等意義,于此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將增信措施解釋為獨立的無名合同。如果增信措施的保證意思表示明顯,則當然要適用保證的規則。如果增信措施被解釋為無名合同而非保證,也可以考慮類推適用保證合同的規則,包括保證合同主體資格的限制、保證合同的書面形式、公司對外擔保的決議,以及保證中的債權轉讓或債務人變更的后果等規則。但是,關于保證的從屬性、保證責任范圍、一般保證推定、保證期間、保證人援引主債務人抗辯事由等規則,不宜類推適用。
關鍵詞:增信措施;無名合同;交易結構;保證合同;類推適用
10論《著作權法》對“網播”的規制
作者:王 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摘 要:“網播”不是“網絡傳播”的縮略語,也不包括“網絡轉播”,而是指通過網絡實施的初始非交互式傳播。修改前的《著作權法》對廣播權的定義移植自《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不能規制“網播”,當時只能對“網播”適用“兜底權利”?!吨鳈喾ā沸薷暮?/span>,廣播權被改造為涵蓋以任何技術手段進行非交互式傳播的專有權利,可以規制“網播”。其規制范圍不限于傳播作品創作完成時的原始形態,還包括傳播作品的表演和表演的錄制品。
關鍵詞:網播;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兜底權利
11企業合規制度中認罪問題研究
作者:唐益亮(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生)
摘 要:在企業合規制度中,涉罪企業認罪既是啟動合規考察的前提條件,亦能體現檢察機關提前采取“準刑罰”措施的正當性。圍繞中小微企業這一類主要適用對象,企業認罪的實踐困境包含直接責任人員未參與罪名合意、認罪真實性與自愿性難以保障、檢察機關接觸企業認罪較晚等。究其原因,主要為“認事”與罪名合意之人發生分離、合規不起訴的優待及于直接責任人員、公訴裁量權較大且外在監督不足等。同時,從試點情況看,企業認罪的具體表現形式為第三方組織審查和建議采取何種合規計劃、合規考察合格后檢察機關是否不起訴等提供了參考和依據。面對諸多實踐困境,應從賦予兩類代表人員相關性權利、對直接責任人員慎用不起訴、逐步完善企業合規規則、強化公訴裁量權的外部“風控”因素四方面加以改進。
關鍵詞:企業合規;認罪問題;中小微企業;虛假認罪;公訴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