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一帶一路”的內涵與構建路徑
王靈桂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研究員
摘 要: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需要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發揮引領和規范作用。建設法治“一帶一路”是習近平全球治理觀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貫徹落實,是“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因應中國對外開放新階段、新理念、新格局的重要舉措。法治“一帶一路”的建設將成為中國對全球治理提供的嶄新智慧方案。建設法治“一帶一路”,應以共商共建共享為指導性原則,加強涉外立法、執法、司法體系建設,推動與東道國相關標準的協調和協同,發揮雙邊、諸邊、多邊經貿協議及對接機制的功能,不斷加強國際法、國別法的研究和運用。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一帶一路”;法治“一帶一路”;全球治理;國際法;涉外法治
中國國家豁免立法中的對等原則:概念內涵、法理依據及制度設計
徐樹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實現對等豁免是中國國家豁免立法的重要考量因素。所謂對等豁免,是將對等原則作為主張或給予國家豁免的適用條件,其不同于國家責任法語境下的反措施,也有別于外交豁免領域的對等原則實踐。對等原則作為應對國家豁免規則沖突的法律工具,能夠靈活調整國家豁免范圍,兼具防御性與進攻性功能。對等豁免不是國家豁免的虛無主義。適用對等原則并不當然導致國家豁免標準的不確定性,也并非所謂的雙重或多重標準。實踐中,越來越多的國家將對等豁免的政策主張予以法律化,其適用空間不斷擴展。中國國家豁免立法應當結合自身的利益定位在國家豁免規則的“模糊地帶”表明立場,與此同時應明確規定對等原則,充實法律工具箱,防范他國恣意否定國家豁免。對于適用對等原則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不可預期性等問題,可以通過法律化的制度設計,細化對等原則適用的情形、程序和條件,將其不利影響控制到最小。
關鍵詞:對等豁免;國家豁免立法;絕對豁免;限制豁免;反措施;制度設計
《海牙判決公約》國家豁免問題的談判與啟示
何其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海牙判決公約》)適用于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并未排除國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適用。公約不影響國家及其財產所享有的特權和豁免,國家相關判決最終能否得到執行取決于各締約國在國家豁免上的立場,此規定客觀上將增加國家相關判決在公約下被承認與執行的幾率。公約不適用于武裝力量活動和執法活動,其與駐軍地位協定的關系值得中國關注。針對阿根廷等國的主權債務問題,公約排除了通過國家單邊措施進行的主權債務重組。公約還允許締約國就國家是一方當事人的判決進行聲明,但此問題所涉國有企業的談判意味著,中國與相關國家之間在國際貿易領域的博弈延伸至國際私法領域。
關鍵詞:海牙判決公約;國家豁免;國家相關判決;主權債務;國有企業;武裝力量活動;執法活動
論國際仲裁中國家放棄豁免條款的效力
杜煥芳 段鑫睿
杜煥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段鑫睿,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國際仲裁在裁決執行過程中面臨的一大障礙是國家豁免,即便是采取限制豁免立場的國家,對于執行豁免放棄也持非常審慎的態度。為了規避國家豁免的阻礙,在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約定放棄豁免條款成為可能的嘗試。但不論是學術界還是立法或司法實踐,對于放棄豁免條款的有效性、效力范圍和違反后的責任承擔沒有較為一致的觀點。通過考察國際條約和代表性國家的立法及司法實踐可以發現,采取限制豁免立場的國家認同放棄豁免條款具有放棄司法管轄豁免的效力,但執行豁免和臨時措施豁免需要單獨明示。違反放棄豁免條款既可能違反國際法也可能違反國內法,這取決于爭議受理法院所屬國的國家豁免立場。在擬定放棄豁免條款時,仲裁協議相對方要考慮約定的法院選擇協議、爭議受理國的國家豁免立場以及保障合同履行的其他輔助性措施。
關鍵詞:國際仲裁;國家豁免;放棄豁免條款;管轄豁免;執行豁免;臨時措施豁免
國際法院對當事國專家意見證明價值的評估
孔令杰劉聰聰
孔令杰,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劉聰聰,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國際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
摘 要:當事國聘請的專家所出具的專家意見是國際法院認定爭議事實依賴的一種重要證據。專家的資質、專長和獨立性以及專家意見所依據的信息和數據及其處理方法和產生的結論是影響專家意見證明價值的主要因素。鑒于專家的聘請事宜由當事國主導,法院不會強制要求專家必須在資質、專長和獨立性等方面滿足某些特定的條件。對于可能影響專家意見證明價值的部分因素,法院尚未發表一般性的觀點或具體意見。法院可在司法實踐中更加積極主動地回應當事國的爭辯點,也可就評估當事國專家意見證明價值的方法發表更具針對性的意見。
關鍵詞:國際法院;當事國聘請的專家;專家意見;證明價值;專家證據
低軌巨型星座的國際空間法問題分析
王國語 衛國寧
王國語,北京理工大學空天政策與法律研究院院長、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衛國寧,上海宇航系統工程研究所工程師
摘 要:由成千上萬顆小衛星組成的低軌巨型星座給教育、電信、地球觀測和減輕災害等領域帶來很多惠益,但也帶來頻譜軌道資源占用、在軌碰撞風險增加、影響他國發射窗口和地基觀測等現實問題,同時給國際法規則適用帶來挑戰。國際空間法中有關自由探索利用、妥為顧及、提前磋商、空間物體登記、透明度、可追蹤性、空間碎片減緩等原則和要求,對于調整巨型星座活動具有重要意義,但仍須細化或做出因應調整。低軌巨型星座的快速發展將促進頻軌分配協調、外空環境國際治理、太空交通國際治理與協調、外空軍控等外空治理重大領域相關規則和機制的發展。國際社會應盡快構建有關低軌巨型星座的外空單方透明機制、協調磋商機制、危機管控機制和事后處置機制,以實現外空的良性國際法治。
關鍵詞:低軌巨型星座;國際空間法;外空環境治理;太空交通管理;太空危機管控;空間碎片
塑料廢物跨境轉移的國際法律規制——以《巴塞爾公約》塑料廢物修正案為視角
王玫黎 陳 悅
王玫黎,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悅,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學海洋與自然資源法研究所研究員
摘 要:塑料廢物的跨境轉移曾長期處于國際法規制的真空地帶。2021年1月《巴塞爾公約》塑料廢物修正案的正式生效意味著國際社會首次就塑料廢物的跨境轉移達成了有約束力的國際安排。該修正案的出臺使絕大多數的塑料廢物跨境轉移有了國際規則的指導,并開始形成塑料廢物規則的一般實踐,有望扭轉發展中國家一味地替代發達國家承受塑料廢物跨境轉移帶來的環境負外部性現狀。然而,《巴塞爾公約》最初在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塑料廢物修正案關鍵術語的模糊、對發展中國家的合理政策考量的缺失以及非法跨境運輸的上升趨勢也將限制塑料廢物修正案的實際效果。故此,未來《巴塞爾公約》塑料廢物修正案的實施可從減少締約方塑料廢物的產生源頭、將較為模糊的條款在國內層面執行、適當放寬發展中國家的出口標準和簡化出口程序、采取必要手段遏制塑料廢物的非法運輸等方面予以改進。中國應把握這一歷史機遇,盡早實現塑料廢物修正案的國內法轉化,盡快完善國內的塑料廢物法律監管體系,加強塑料廢物跨境轉移規制中的區域合作以及增加在塑料廢物跨境轉移法律規制議題中的中國作為。
關鍵詞:巴塞爾公約;《巴塞爾公約》塑料廢物修正案;跨境轉移;事先知情同意程序;非法跨境運輸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造法”困境
孫嘉珣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構是否能夠“造法”存在爭議,WTO現在面臨的困境一定程度上與此有關?!蛾P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規定爭端解決機構不得增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審理案件中對協定條文的法律解釋,被美國認為超越了法定權限,屬于“造法”行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為了解決爭端需要解釋規則,又面臨著“造法”的指責,陷入了兩難困境。上訴機構賦予“造法”行為正當性的所有嘗試均存在爭議,因為爭端解決機構進行法律解釋并保證同案同判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造法”。這一問題也是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所面臨的共同問題,其本質上涉及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和國家司法主權之間的張力。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存在權力的擴張和回縮兩個改革方向,權力回縮的改革更能滿足時代需求。
關鍵詞: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造法;困境;權力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