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代表作
1、基本權利私人間效力:直接還是間接? 楊登杰
學科反思
2、物權法的“希爾伯特問題” 常鵬翱
專題:平臺反壟斷
3、反壟斷法規制平臺剝削性濫用的爭議與抉擇 孟雁北
4、論互聯網平臺的法律主體地位 侯利陽
5、平臺經濟反壟斷的二元分析框架 楊 明
6、協商的代價:數字社會合同自由的認知解釋與算法實現 楊 彪
論文
7、論“檢察一體”與檢察官統一調用制度之完善 龍宗智
8、國家安全視角下社交機器人的法律規制 李 晟
9、法律如何調整不平等關系?——論傾斜保護型法的法理基礎與制度框架 丁曉東
10、刑事程序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及其中國化 牟綠葉
11、道德權利理論與敲詐勒索罪的教義學限縮 莊緒龍
12、科技不確定性與風險預防原則的制度化 金自寧
視野
13、美、日公司法上的董事合規、內控義務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梁 爽
14、國家治理、憲法規范與政治事實——以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總統職權運行為視角 王 蔚
內容摘要
1、基本權利私人間效力:直接還是間接?
楊登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基本權利私人間效力的概念需要澄清,不同層面的意義必須區分。在規范根據意義上肯定直接效力,以強調基本權利的私人間效力不必借道個人—國家關系,在司法援用意義上以間接效力為原則,以強調憲法與民法互補交融,如此便能使直接與間接效力各得其分、相容互補。在中國憲法下,不但應承認客觀法意義上的直接效力,還應承認主觀權利意義上的直接效力?;緳嗬谒饺碎g適用時具有與對國家適用時不同的操作框架與規范屬性,無需擔心對國家的正當化標準會運用于私人。此一操作框架不是公法上的權利義務傾斜配置,而是以協調平衡私主體間平等的自由為目標的具體法益衡量。在規范屬性上,憲法不只是公法,在私人間適用的基本權利是私法規范。
關鍵詞:基本權利 第三人效力 法益衡量 比例原則 憲法與民法
2、物權法的“希爾伯特問題”
常鵬翱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社會發展引發了與物權緊密相關的諸多重大疑難問題,它們為深度透視物權法基礎理論提供了新平臺,又為拓展物權法的體系效用提出了新要求。以物權法為原點,以體系關聯為主線,能逐層看到以下典型問題:①物權法對數據賦權模式的意義何在;②如何借助民法總論和法理學的知識豐富對政策等物權習慣法的認知;③怎么厘定物權法和合同法交錯下的合同對抗力的底層邏輯;④家庭財產法中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間的物權歸屬和處分規則是什么;⑤解讀商事擔保物權規范應如何對待民法制度邏輯;⑥怎樣辨析行政許可和物權變動的關系;⑦如何確定司法查封對物權限制的路徑;⑧工業革命基因的物權法怎么因應信息革命的科技變遷。對這些源自實踐的問題的縱深探討,會促成物權法學理的進一步發展,為此要深度挖掘物權法的基本制度功能,要貼近實踐找出事物發展規律,要進行有效的跨學科交融。
關鍵詞:物權法基礎理論 希爾伯特問題 制度功能 回歸實踐 體系效用
3、反壟斷法規制平臺剝削性濫用的爭議與抉擇
孟雁北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各司法轄區反壟斷法對是否規制剝削性濫用秉持不同的政策主張,平臺剝削性濫用行為則推動了上述政策主張的反思與探索。對各國(地區)規制平臺剝削性濫用反壟斷立法、執法、司法實踐的研究表明,為保障平臺經濟領域公平交易目標的實現,反壟斷法應對平臺剝削性濫用行為予以規制并秉承如下原則,即:在平臺反壟斷中,對剝削性濫用的規制不應改變反壟斷法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重點仍是排他性濫用的共識;反壟斷法規制平臺剝削性濫用應恪守各司法轄區反壟斷法規制濫用行為的分析框架,且需要具備“顯著的不公平交易”的后果要件和“很難尋求其他法律救濟渠道”的前提條件。建議我國現行《反壟斷法》第6條修訂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或顯著損害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反壟斷法 平臺反壟斷 剝削性濫用 顯著的不公平交易
4、論互聯網平臺的法律主體地位
侯利陽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摘 要:平臺規制的基礎性話題是平臺的法律主體地位。妥善的法律主體定性方可精準定位既有法律體系之盲區,并由此建立妥善的規制框架。平臺不僅是提供互聯網信息中介服務的經營者,同時也是互聯網交易的組織者與管理者。但跨業經營使得平臺為了加強作為經營者的盈利職能犧牲作為市場組織者的管理職能。無論是特殊的壟斷主體學說還是看門人亦或新公用事業理論都無法完美解決此雙重身份而引發的利益沖突問題。為充分激發平臺的創新潛能,現階段不宜對之進行過度限制,但可引入元規制理論,要求平臺盡快建立內部規則的制定機制,并建立平臺內部規則的外部督促機制與審查機制。
關鍵詞:平臺 壟斷 看門人 新公用事業 元規制
5、平臺經濟反壟斷的二元分析框架
楊明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平臺經濟是依托數字技術開展商業活動的新經濟模式,基于平臺“降低搜索與匹配成本”的核心作用,競爭與信息控制能力之間的關聯性成為認知平臺競爭的邏輯起點。在以解決間接網絡效應的效率比較為基本內涵的平臺競爭中,數據集中能夠對競爭結構產生影響、進而導致市場集中的后果,因此,擁有更高信息匹配效率的平臺企業更容易獲得競爭優勢。為了解決平臺經濟反壟斷規制所面臨的難題,從競爭結構的視角來準確把握創新、企業規模與市場勢力之間的關系十分重要。循此路徑不難發現,在反壟斷分析中有必要引入“促進有效競爭”準則,從而與福利標準一起形成二元分析框架。藉此,反壟斷規制得以超越靜態效率、更多地關注動態效率,進而實現激勵競爭與避免抑制創新的雙重旨趣。
關鍵詞:平臺經濟 反壟斷規制 競爭結構 促進有效競爭
6、協商的代價:數字社會合同自由的認知解釋與算法實現
楊彪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確保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有效性是改善合同治理效率的關鍵。進入數字社會后,復雜的決策環境和高昂的認知成本使人們的合同行為模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合同自由被嚴重侵蝕,淪為有名無實的文本宣示。隱藏在虛假自由背后的認知控制,是探討合同自由問題的一個重要維度。傳統合同法在應對當事人協商不足、放棄選擇問題上采取形式主義的解釋路徑,依靠不精確的缺省規則來探尋合同真意,已被證明無法應對數字技術的沖擊。以行為大數據與智能算法為核心,將數據驅動與規則驅動兩條技術路線有機結合,修正合同治理的底層邏輯,從締約助推、算法解釋、缺省規則三個方面進行個性化改造,使治理的重心從模糊的整體轉向精確的個體,能夠顯著提升合同治理效率,更好地實現交易公平。
關鍵詞:合同自由 認知控制 缺省規則 合同解釋 個性化法律
7、論“檢察一體”與檢察官統一調用制度之完善
龍宗智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檢察一體”意味著對檢察指令權和整體性的確認,合乎邏輯地開出職務轉移,即檢察官統一調用制度。統一調用制度符合我國檢察制度傳統。新形勢下設立該項制度,符合檢察制度建設的一般規律,與我國檢察機關現行“雙重領導(監督)體制”并無沖突,符合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以及我國政治體制的運行邏輯。該制度與我國檢察官在訴訟法上無獨立地位的特性也較為協調,從根本上是基于新形勢下的辦案需要,且制度本身并不損害“控辯平衡”。該項制度需進一步完善,但鑒于法律依據和實踐必要性與可行性,不應以人大常委會任命或批準為前置條件;調用檢察官時可對其所在檢察院級別與被調用者資格及調用后的權限作一定限制;“調用檢察官”應作為職務稱謂以解決身份問題;需在制度上區分統一調用檢察官與常規性檢察機關借調檢察干部;需通過進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釋,明確檢察官履職的原則及其例外情況。
關鍵詞: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檢察一體 統一調用 制度完善
8、國家安全視角下社交機器人的法律規制
李晟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網絡與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以及流量經濟的運行機制,催生了社交媒體中的社交機器人。社交機器人的興起,既可能傳播假新聞,也可能在不涉及“真/假”問題的意見表達方面體現出其顯著影響。通過社交機器人發表的言論,網絡與現實中對意見的認識都會受到干擾,并且可能產生作用于物理空間的社會后果,從而形成對言論自由的挑戰。這種挑戰在試圖影響政治的輿論中更為明顯,并可能與國際政治領域的“信息戰”相疊加成為國家安全問題。因此,對人工智能語境下社交媒體中的社交機器人言論,應當在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引下予以重視和規制,并在此基礎上重思言論自由的分析框架和思維模式。
關鍵詞:社交媒體 算法 社交機器人 政治機器人 言論自由
9、法律如何調整不平等關系?——論傾斜保護型法的法理基礎與制度框架
丁曉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特定行業與領域的不平等關系催生了一系列傾斜保護型法,例如消費者保護法、勞動者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這類法律中公法屬性與私法屬性高度融合,以個人——社會——國家的三元框架擬制法律關系,在傾斜保護的同時維持社會與市場的有限自治。法律傾斜保護并非因為不平等關系本身而成立,而是因為特定行業與領域的不平等關系兼具互惠性與侵害性,同時具有社會治理與政治意義。在制度層面,傾斜保護型法可能面臨賦權無效、賦權被濫用、施加責任過嚴或不足等問題。應以信任為價值基礎,以協調聯動的“藥方”式策略調整不平等關系。傾斜保護型法可以為公私法二元劃分的困境提供新解釋,為規制理論、父愛主義與行為主義理論提供新視角,為法治提供兼具社會主義特殊性與全球普適性的新想象。
關鍵詞:不平等關系 傾斜保護 消費者保護 勞動者保護 個人信息保護
10、刑事程序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及其中國化
牟綠葉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2019年余金平交通肇事案引發了我國對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的關注和探討,2021年《最高法解釋》第401條相應確立了“實質不利”的判斷標準。在刑法修訂和犯罪法律后果多元化的背景下,上訴不加刑原則愈發難以回應立法、實務和改革的需求。我國應引入內涵豐富、涵蓋面廣、體系完整的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僅為被告人利益的上訴或抗訴,法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變更。該原則之確立有助于厘清理論誤區,保障被告人權利,推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聯袂互動和交錯適用,并建構一套邏輯融貫、明晰合理的教義學。一般客觀標準和具體客觀標準相結合的“原則和例外”模式既能為“不利益”的判斷提供規范準據,還能解決特殊個案中的爭議并促進法律的續造。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是整個上訴制度的一部分,應從上訴理由審核制、一部上訴、有限量刑審查等方面綜合研議,繼續推動我國刑事上訴制度的多元化改革。
關鍵詞:禁止不利益變更 上訴不加刑 刑法修正案 保安處分 一部上訴
11、道德權利理論與敲詐勒索罪的教義學限縮
莊緒龍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當前關于敲詐勒索犯罪的司法認定逐漸呈現“口袋化”跡象。在敲詐勒索罪的限縮認定方面,權利基礎理論提供了有效的思維工具,應作為司法裁判考量的重要因素。與司法機關承認法定權利、否定自然權利與敲詐勒索罪的內部關聯立場不同的是,道德權利是否可以成為限縮敲詐勒索罪認定的根據,理論上存在重大爭議。道德權利具備與法定權利同宗同源的權利屬性,只不過未被制定法所明確列舉載明而已。在經由道德權利主張繼而限縮敲詐勒索罪的路徑方面,應合理詮釋侵權人因違反法定義務而負有“道德過錯”與被侵權人遭受精神損害的條件設定。在此基礎上,基于道德權利主張的前提,可以在行為性質、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交付財物的真實含義等視角對敲詐勒索罪的認定作教義學限縮,對存在道德權利基礎的勒索取財行為,原則上應排除敲詐勒索罪的適用。上述出罪化立場,應遵循權利主張的個人屬性立場,且以“一次性用盡”原則作為限制條件。
關鍵詞:敲詐勒索罪 法定權利 道德權利 精神賠償
12、科技不確定性與風險預防原則的制度化
金自寧 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摘 要:引入風險預防原則處理“決策于不確定性之中”的法治難題在當前漸成共識,但風險預防原則也受到制度意涵含糊不清等批評;為回應此批評,研究者們提出了風險預防原則制度化的諸多方案。結合具體事例的考察能夠更清晰地揭示科技不確定性風險對現有法律制度的挑戰,即風險受害人無論通過私法還是公法上的傳統進路尋求救濟時均會遇上與“知識有限”相關的法律障礙;在引入風險預防原則以處理此類挑戰時,有必要反思既有制度化方案忽略“知識有限”這一現實約束條件的可能偏差??紤]到不確定性的根源即“知識有限”,風險預防原則制度化的正確方向應是在具體情境中依據該原則的精神,在當下共同決策、共擔風險;在未來則持續學習、動態調整。
關鍵詞:科技不確定性 環境影響評價 風險預防原則
13、美、日公司法上的董事合規、內控義務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梁爽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
摘 要:我國公司法對合規進行回應需先解決兩個基本問題,其一是董事會職能的重新定位,包括確立董事會的監督職能,明確董事承擔業務監督義務;其二是明確董事不作為責任的追責路徑,并在適當時機引入體系規則和董事的體系義務。從美、日經驗來看,確立董事會經營監督職責,乃至董事合規及相關體系義務必先構筑董事會與業務執行之間的信息獲取渠道。而董事不作為責任追責中的核心,則是在明確商業判斷規則適用的基礎之上,對包括“體系內容”及“紅旗信號”(red flags)等進行合理審查。對于我國而言,可將商業判斷規則作為法院對董事義務履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方法,并基于“相當的因果關系”區別認定非業務執行董事和業務執行董事的責任,并在對我國公司治理進行改善的基礎上引入體系規則和董事的體系義務。只有通過以上重構,才能在董事的“合規、內控”等公司管理責任承擔中更好地尋求實質正義和社會效率。
關鍵詞:合規 內控體系義務 董事監督義務 不作為責任 商業判斷規則
14、國家治理、憲法規范與政治事實——以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總統職權運行為視角
王蔚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憲法與政治的關系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命題。自戴高樂領導成立法蘭西第五共和國以來,共和國總統位于法國國家機構的核心。憲法第5條將總統定位為監督者、仲裁者及捍衛者,總統所享有的各項權力呈現多層次構造:常態政治下作為國家機構爭議的調解者消極運行,在國家機構爭議中或緊急狀態下成為權力運行的主體。然而政治事實卻影響甚至顛覆憲法規范的字面含義,造成了總統職權行使的失序:從監督憲法實施轉變為隱性的制憲權,從機構糾紛仲裁權轉化為行政決策權。為此,法國政界與學界均嘗試通過改革形塑權責對稱的總統權。但如何實現這一目標存在改革路徑上的分歧:在確認仲裁型總統身份與強化議會對總統的制衡之間徘徊。在此過程中,憲法規范內在的變遷與政治事實的規范力形成緊張關系。政治事實并非“必要的惡”,對規范與事實相互影響過程進行研究亦可正當化憲法學多元研究方法。
關鍵詞:總統職權 國家治理 政治事實 國家機構再平衡
主辦: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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