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軍事法一般指調整國防與軍事活動范圍內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是國家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促進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建設,確保國家法制的完整與穩定,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歷來受到人們的重視。中國古代社會雖然沒有明確的軍事法概念,但用于調整軍事活動的法律規范卻很早就出現了,甚至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最早產生的法律之一就是軍事法。古人常用“兵刑合一”、“刑始于兵”來說明刑罰的產生與軍事緊密相聯。我國古代軍事法自春秋戰國時開始形成,綿延兩千年,直至19世紀末、20世紀初才向近代化轉變。其形式多樣,內容豐富,并有一套自己的理論,頗具特色。為了更好地研究古代軍事法,沿波討源是十分有益的。
我國最早的軍事法規范出現于原始部落逐漸瓦解,種族國家形成并日益發展的夏、商、西周時期,即約公元前21世紀至前8世紀的所謂上古三代時期。部族戰爭是國家形成的主要動力?!妒酚?五帝本紀》卷首便言:“軒轅氏習用干戈,以征不享,諸侯咸來賓從?!避庌@氏勝炎帝于阪泉,擒蚩尤于涿鹿,被諸侯尊為天子,號為黃帝?!疤煜掠胁豁樥?,從而征之”。此后,啟征有扈,湯伐夏桀,周武滅紂,戰爭史不絕書,古代軍事法就在這些戰爭中產生了最初的萌芽。
據理而言,有軍事活動出現,就會有調整參與這些活動的人員行為的規范存在。因此可以設想,在原始社會末期的部族征戰中,某些軍事法的規范就應該產生了(當然這還不是標準意義上的法律),然而證之于史卻很困難。
《漢書?胡建傳》載:“黃帝李法曰‘壁壘已定,穿逾不由路,是為奸人,奸人者殺’?!边@是維護軍營秩序的法令。
《尚書?大禹謨》載,禹征有苗,“乃會群后,誓于師曰:‘濟濟有眾,悉聽朕命……爾尚一乃心力,其克有勛’?!边@是臨敵作誓、宣布賞格的法令。
上述兩條材料是見于現存史籍中最早的軍事法的記載,史學界普遍認為其屬后人偽托,不足為信。但是類似的軍事活動中的約束性規范應當是存在的,只是歷史遙遠,無法證實。進入夏代以后,歷史材料漸多。本文將主要依據《尚書》、三《禮》、《左傳》等古文獻,并適當結合文物材料,對夏、商、西周的軍事法現象作一綜合性考察。
一、 主要軍事法形式
軍事法形式在這里指軍事法律存在于何種形式之中。三代時的軍事法主要有這樣幾種形式:
1. 誓
誓是運用最普遍、軍事法性質最鮮明的規范形式?!墩f文》:“誓,矢言也”;《禮記?曲禮》:“約信曰誓”;馬融注《尚書?甘誓》:“軍旅曰誓”。這些解釋說明誓用于軍中直言相約束。三代去古未遠,神權天命和神明裁判思想占統治地位。人們遇大事,為表信用,常采對天發誓以明心的作法,古文獻中的誓、盟、詛等都具有這個作用。誓也用于一般民事活動中,起保證作用,如“ zhenyi ”銘文中記載的牧牛作誓。但據《尚書》和《禮》記載,誓主要用于軍中協調行動。除前引大禹作誓外,《尚書》中還有六誓,即《甘誓》、《湯誓》、《泰誓》、《牧誓》、《費誓》、《秦誓》。其中除《秦誓》是戰后發布者外,余均在戰前,由王或諸侯對部隊發布。誓文一般不長,多由敵之罪狀、作戰要求和獎懲辦法構成。下面舉《甘誓》說明之,其他諸誓大同小異。
《史記?夏本紀》載,夏啟稱王,“有扈氏不服,啟伐之,大戰于甘,將戰,作《甘誓》?!笔牡娜臑椋骸按髴鹩诟?,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今予唯恭行天之罰。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則孥戮汝?!?
以上可見,誓有鮮明強烈的軍事法規范性質。它用厚賞重罰來整齊隊伍,驅使全軍用命沖擊,其強制和懲罰方面的作用類于今之軍事刑法或戰場紀律,因此在軍事法諸形式中占有突出的地位。
2. 誥、盟、約
誥,從言告聲?!吨芏Y?秋官?士師》:“誥,用之于會同”,即盟會時王對諸侯發布的指令。 《尚書》有《湯誥》、《大誥》、《康誥》、《酒誥》諸篇,還有與誥內容相同,但未用誥名的篇章,如《多方》、《梓材》篇。誥的內容有的是告知伐敵之由,約諸侯友邦來會同作戰,如《大誥》;有的是將統治政策告知天下,如《康誥》、《酒誥》、《召誥》;也有的直言威嚇,令其“勿不有功于國,勤力乃事”、“勿不道”,否則將“大罰殛之”、“勿之在國”,如《湯誥》。
盟,明月在上,皿字在下?!抖Y記?曲禮》:“蒞牲曰盟”;鄭注:“盟以約辭告神,殺牲歃血明著其信也”,實際上也是一種誓。盟有時用于民間,但更多地用于諸侯會同。盟與誥不同在于,誥是王對諸侯的命令,盟則表示諸侯間的平等意志?!蹲髠鳌芳俺鐾廖奈铮ㄈ纭逗铖R盟書》)記春秋盟事甚多,而且儀式隆重,有比較復雜的盟書,推論三代時變必不可無,但目前尚無直接材料可證。
約,與盟類似?!吨芏Y?秋官?司約》掌“邦國萬民之約劑”。其六約為“治神、治民、治地、治功、治器、治摯”之約。其中“神約”,鄭注:“謂命祀、郊社、群望及所祖宗也。 夔子不祀祝融,楚人伐之?!薄渡袝?、《左傳》記載因不祀、不敬祖先而引起爭伐之事不勝枚舉?!端炯s》:“凡大約劑書于宗彝,小約劑書于丹圖”,“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或殺”。這說明約有一定的國家強制性和法律約束力,違者要受到懲罰。
綜上所述,可見誥、盟、約都含有軍事法的內容。它們的作用是調整王與諸侯、諸侯與諸侯(實際上是各部族)之間的軍事、政治、經濟關系。就形式、作用和某些內容而言,它們與現代國際條約有類似之處(不同在于現代國際條約是主權國家之間訂立,不存在天下共主),因此視為廣義的軍事法之一。
3. 禮
禮是三代時重要的軍事法形式之一,同時又是軍事法最重要的原則,內容最豐富。禮,古字為 ,甲文、金文作 等(《殷墟書契前后編》),表示以玉祀天神、祖先之意?!墩f文》:“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所以禮最早的意義為同族祭祖的活動及與之相關的行為規范、習慣制度。由于天是最神圣的,所以祭祀也是最神圣的,起著溝通天地、人神的作用。隨著種族制國家的建立和發展,團聚本族以共同對外顯得更加重要,禮也就日益緊密的同政權相結合并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岸Y者,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保ā蹲髠?隱公十一年》)“班國治軍,非禮不行……”(《禮記?曲禮下》)都說明禮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梢哉f離開了對禮的了解,就無法理解三代時的軍事法。
夏禮、商禮由于年代久遠,文獻無征,周禮材料則較多。周武王滅商后,周公東征平定三監之亂,封邦建國,建立了新的統治秩序。周公在總結歷史經驗之后,“制禮作樂”、“制周禮”(《尚書?大傳》),形成了后人說的禮制。周禮分吉、兇、軍、賓、嘉五個部分,軍事法規范多集中在軍禮中,其他禮中也有一些。 禮對軍事活動作了盡可能詳盡的規定,平時演習有田禮,戰時作誓有誓禮,選官習射有射禮,諸侯會盟有盟禮等。
與禮相關的軍事法形式還有“軍刑”、“軍禁”、“師禁”?!吨芏Y?秋官?大司寇》:“以五刑糾萬民……二曰軍刑,上命糾守?!编嵶ⅲ骸懊?,將命也;守,不失部伍?!薄妒繋煛罚骸罢茋褰ㄒ宰笥倚塘P……五曰軍禁……?!庇郑骸耙晕褰湎群笮塘P,勿使罪麗于民。一曰誓,用之于軍旅;二曰誥,用之于會同;三曰禁,用之于田役?!编嵶ⅲ骸敖麆t軍禮,曰勿干車,勿自后射之類也?!边@幾種規范內容差不多,都是禁令,違者有罰。
4. 王令
前述誓、盟、禮等(尤其是禮),均以較為規范的形式出現,一般具有普遍適用的特點,而王令則往往是針對一時一事而發布的指令,一般稱“命”或“令”。如文物中出現的“王大令五族戍臿”(《殷契粹編》1149),“勿廢朕命”(《大盂鼎》)等。此外,先王指令遺留下來者稱典、憲、彝、謨、遺訓等,也對現實軍事活動有一定的約束力。三代宗法社會中,王是天下共主,集族權、政權、神權和軍權于一身,他的命令當然具有最高的效力,因此根據廣義法律觀,王令可以說是一種重要的軍事法形式。
二、 軍事法的主要內容
誓盟誥禮等內容龐雜,每種形式內不僅包括多種軍事活動內容,還包含許多非軍事活動的內容?,F代軍事法學根據不同標準,將軍事法內容劃分為許多種類。為簡便起見,我們將有關軍事活動內容按軍令、軍政、軍法三個系統進行劃分,以便敘述分析。
軍令系統指軍隊訓練和作戰的指揮系統。三代時軍隊多系部族成員組成,王是最高者,戰爭規模一般不大,作戰方式也較簡單,命令(也叫軍令)直接傳達道全軍?!渡袝分兴娡踔苯用畈筷犠鲬鹫哂小陡适摹?、《牧誓》;王通過司馬命令部隊者有《泰誓》;大諸侯發布命令者有《費誓》。禮和誓中可見到軍事指揮權和殺伐權的象征――斧、鉞。如《泰誓》:“師尚父左杖黃鉞,右秉白犛以誓,號曰……?!薄赌潦摹罚骸巴醭劣谏探寄烈澳耸?。王左杖黃鉞,右秉白犛以麾?!庇袝r王對親近的諸侯賜以代天子征伐的權力,即賜以斧、鉞等,《周禮》名為“九錫禮”。 《尚書?西伯戡黎》載周文王最獲得這種權力,遂稱西伯。春秋時,實權在握的諸侯亦各自為往往逼迫周王賜九錫,以示其擁有天子的軍事指揮權,如晉文公等??偟恼f,三代軍隊常備化程度不高,故軍令系統的法規也就比較簡單。
軍政系統指國防和武裝力量的行政系統。三代時調整這方面活動的規范主要是禮?,F存禮書的記載為我們勾勒出西周時的情形?!吨芏Y》以西周為鄉遂出兵制,即在井田基礎上的普遍征兵制。 《天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一曰聽政役以比居,二曰聽師田以簡稽?!编嵶ⅲ骸爸^軍政也。役,謂發兵起徒役也。比居,謂伍籍也,比地為伍。因內政寄軍令,以伍籍發軍徒役者,平而無遺脫也。簡稽,士卒兵器簿書簡閱也?;?,猶計也,合也。合計其士之卒伍,閱其兵器,為之要簿也?!焙喍灾?,即征兵起役,出師田獵,皆有“八成”可依?!鞍顺伞敝械摹肮俪伞?,依賈疏,為官府之“成事品式,著于簿書文卷,可以案驗者”,后人謂之格式,即今行政法規。這里可見最早的兵役法端倪。
《周禮?夏官?大司馬》掌“以九伐之法正邦國”,為軍政系統的主官,其下有司馬、軍司馬、司兵、司戈盾、戎仆等屬官。大司馬平時掌治兵于田獵,大征戰掌戒令,蒞釁xin(釁)主及軍器,作戰時巡陣掌賞罰,返兵時相王吊勞士庶等?!赌潦摹防镉泿熒懈笧樗抉R,號令全軍,可證司馬在軍政系統里地位很高。
軍禮是軍事活動的主要規范,包括這樣一些內容:
田禮。平時演習之用,即蒐、苗、狝、狩之禮?!抖Y記?王制》:“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禮曰暴天物”,不田和暴天物都是可伐之大罪。因為講武的目的不只是一般的練武,還有“明貴賤、序等列、順少長、習威儀”,即團聚宗族,鞏固禮治的作用,因此禮的規定十分細致。
射禮。選士封侯之用。射為六藝之一,有大射、賓射和燕射三種。射藝也不僅是一般的比試射箭,而是重在合禮、合樂,體現謙遜仁義的精神。射藝高超者,可參與祭典,受封為侯男等。
出師儀制。王出征為大師,要“辭廟、造禰、奉主車而行”。 禰(ni),父之廟;主,社神。即將祖先和社神的牌位載于戰車,以表示“恭行天之罰”。每過大山川和夜間宿營要祭奠這些“祖、社”神,企盼賜予平安。臨戰用命與否,要在“祖、社”神位前執行賞罰。出征前還有“造祃(MA)”禮,即向戰神蚩尤祈求保佑勝利:“軷祭”禮,即向路神祈求一路順利。 此外還有誓禮、約禮、盟禮等。
禮不僅具有“設范立制”的作用,還有“懲罪罰過”的作用。它表現為設罪定刑的規范。這些規范有些由禮直接規定,有些由王或諸侯據禮而臨時發布。它們共同構成了三代的軍法系統。
軍法者,軍中懲罰之法也,其主要內容在現代多入于紀律條令和軍事刑法中。三代時軍法比較簡單,存在于禮、誓、刑、禁里面。
軍事活動主要是平時田獵和戰時出征。人們在進行這兩種活動前都要作誓,明定禁令刑罰,以相約束。田獵之誓,文獻所記內容甚少?!吨芏Y?夏官?大司馬》記載,仲春振旅;“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编嵶ⅲ骸笆拿?,誓以犯田法之罰也。誓曰‘勿干車,勿自后射’?!碧铽C時,立表于田,“誅后至者”。又“群吏聽誓于陣前,斬牲以左右徇,曰:不用命者斬之”等等。戰時作誓較多,現存《尚書》六誓均為臨敵之誓,請看其主要罪與罰:
不恭王命。恭是服從之意,恭命即服從命令。不恭王命的罪狀為“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御非其馬之正”;
弗用命?!坝妹p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則孥戮汝”;
不從誓言?!坝鑴t孥戮汝,無有攸赦”;
后至?!翱偁柋娛?,與爾舟楫,后至者斬”;
弗勖。勖,勉勵,努力之意。弗勖包括不“止齊”,不勇猛作戰,擅殺投誠者?!敖袢罩隆?,爾所弗勖,其于爾躬有戮”;
兵器甲胄不備、傷牛馬、越次追復、竊誘牛馬臣妾、筑城材料及糧草供應不及,此則有“常刑”、“大刑”、“無余刑”等。
《尚書》諸誓的罪名設置體現了軍中紀律和軍事刑法最核心的目的,即迫使全軍用命、服從指揮、整齊陣型去作戰,并保證充足的后勤補給和穩定的后方。這些是作戰勝利的最基本條件。其刑罰體現了戰地刑罰的基本特色,即重賞重罰、快賞快罰,尤其強調重罰?!坝妹p于祖”,是最高的獎賞;“不用命戮于社,予則即戮汝”,是最重的處罰。 短短這篇《甘誓》盡可概括古往今來千條萬款戰場紀律和軍中刑法的核心精神。
違反軍事法要受到追究。據《尚書》、《周禮》記載,王掌最高的刑殺權,其下則有司馬和司寇分掌戰時和平時的戒令。戰時大司馬權力尤大,巡陣視事而賞罰。另據金文記載,諸侯對周王要承擔從征和接受調遣的義務,否則,將以不從王征罪論處。
《師旅鼎》銘文記載,“師旅眾仆不從王征于方(鬼方)”被“雷使厥友弘以告于白懋父”,結果被判決罰銅三百鍰,并要戴罪出征。這個例子說明西周時已有了初步的訴訟機關和程序。
以上主要依據文獻記載對三代時的軍事法形式與內容作了簡單的描述,總來說還比較粗疏,原因在于歷史極為遙遠,很難見其細節。更困難的是文獻材料的真實程度無法確定。記錄上古史實的文獻主要是《尚書》、三《禮》?!渡袝废鄠鳛榭鬃铀鶆h訂,其時夏殷之禮已不足征,周禮也已經破壞。而且文獻后經秦火,至漢時已是今古文雜糅,真偽難分?!吨芏Y》本名《周官》于西漢末才問世,后人考訂它最早也只能在戰國時成書,亦難充分反映古制?!稌?、《禮》的注釋者都是漢以后人,其注釋必然也帶有本時代的印記。因此,這些文獻記錄的上古史實,成份復雜,半是傳聞,半是推測,然后是理想化的描繪。尤其《周禮》敘述周制設官分職之詳盡細密,顯系后人之偽托,不可信實。但是根據考古發掘的文獻材料印證和其他民族同類社會發展階段的史實推論,文獻記載的三代社會基本史實是可信的。
而且更重要的是,無論這些軍事法的內容與形式對三代社會是真是偽,它對后來軍事法的影響都是極為深刻的,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作法后代都沿用了下來,因此我們把它作為古代軍事法的最早的淵源。
三、夏商西周社會條件對軍事法的影響
根據前面的簡單描述,我們可以看出萌芽時期的我國古代軍事法有幾個比較顯明的特點;
1.深受神權天命觀的影響。
初民將討伐戰爭看作為代天行伐,出師必稱“天命”“天罰”,三代皆無例外。盟、誓、詛都都要對天明心,以及出征載祖位社主于軍中,造祃、釁(把牲畜血涂在器物上)兵器等做法,都表現出濃厚的天命崇拜。
2.強烈的宗法精神。
三代時期軍事法與宗法緊密合一,主要表現在禮的地位和作用上。在軍事法各種形式里,禮不僅是一種具體形式,尤其是基本指導原則。誓、誥、盟等都要根據禮的規定去發布和締結,其處罰也要根據禮的規定去進行。在軍事法所要調整的各種關系上,禮也起主要作用,尤其在軍政系統中,禮就是唯一的法。根據禮,軍權與族權完全合一,軍事體制由此確立,天子、諸侯、卿、友邦之間在軍事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得到確定。宗法精神對軍事刑罰的影響也很鮮明。賞戮于祖、社之前,對不祀、不敬祖先的邦實行“天罰”,就是這種精神的表現??梢哉f宗法精神是三代軍事法的核心精神。
3.不成文的習慣法占主導地位。
禮是軍事法中的主導形式,是不成文的宗族習慣法。周公“制禮作樂”,就是將最主要的習慣法加以整理,使之更為規范化,因而成為后世“議事”之制。這種禮法或禮制只在上層貴族內部掌握,沒必要也不可能形成完整系統的文字法典并公開發布。盟、誥、約等根據禮而制定,有一些是成文的,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兩周金文中有這方面的內容),因為記載具體內容的規范性文件要起到作用,就必須成文、公布?!吨芏Y》有司約、司盟,金文有司誓、司士等職官 ,反映當時已有管理這些文件的機關存在。當然也有某些誓、王令不成文,為一時一事而發,事過境遷,規范作用也就不存在了。
此外,這個時期的軍事法還具有與普通法形式一致,內容混一,軍民共用,重賞重罰等特點。因為比較明顯,這里不再敘述。
軍事法是總體法制的一部分,屬于上層建筑。它的基本內容、形式和特點,取決于一個國家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展程度。我國三代時期軍事法是在人類文明剛剛開始時產生的,帶著很多原始的印記,相當低下的法律發展和軍事物質技術條件對它起著直接的決定作用。此外,我國奴隸制社會的特點對當時的軍事法的鮮明特色也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要深刻理解中國古代軍事法萌芽時期的特點,必須明確認識中國國家形成的獨特的道路與方式。我國是在原始父系氏族沒有發生充分分化的歷史條件下進入文明時代的。國家形成的主要力量不是氏族內部的階級斗爭,而是各個氏族或部族之間的戰爭。夏商兩代實際上還只是比較大和比較穩固的部落聯盟。夏商族只是其中較強的部族,對下的統屬關系并不穩定,各部族也是時降時叛。周人興起,以武力滅商,東征至海邊,控制了中原地區。周人用聯姻和分封制將原來的松散聯盟變成了相對緊密的政治、軍事、邦交與血緣聯系在一起的奴隸制國家?!渡袝?、《史記》等文獻明確地描述了這種情形。統治部族的習慣法國家化就是這種種族奴隸制社會條件的必然結果。因此我們說舍棄了禮就不能理解中國古代軍事法的起源。
從法律方面對軍事法的影響因素主要是統治部族的習慣法。統治部族掌握著國家的政權和軍權,維護這種制度的宗法即自然演化為國法與軍法。王與血緣最密切的貴族掌握最高的軍令、軍政和軍事司法權。非成文的禮和依此而制定的盟、誥、約等規定了王與諸侯、諸侯與諸侯之間實即同盟部族之間的軍事權利義務關系。依禮平時練武,戰時在祖先面前宣誓,賞功罰罪,討伐不敬祖先的異族。在這種條件下,軍事法不可能從宗法中離分離出來。
從軍事方面影響軍事法的主要是低下的軍事物質技術條件和部族戰爭的性質。三代時期,作戰武器就是平時勞動用的木石工具和簡易的弓箭。及至西周晚期,青銅兵器也未完全普及。戰爭規模不大,戰法簡單,沒有必要和可能組建職業化程度較高的常備軍。部族中的健壯男子在需要時都可稍經訓練而參戰,平時則不必脫離生產。 《周禮》記鄉遂兵制,《尚書?費誓》記軍事后勤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軍事活動的特點。平時寓兵于民借田獵以習武,戰時征集本族成員,“大誥”天下,糾結友邦,共同出戰。壯者勇斗,弱者和奴隸們供應軍需充當雜役。這種物質條件決定了戰爭是全體部族成員的事情。此外,部族戰爭的性質也決定了參與軍事活動的主體必然是全族成員。當時“國之大事,唯祀與戎” ,戰爭勝負決定著祖廟與全族成員的存亡,因此不能不傾族以赴,以死相拼。這些因素決定了軍事法與普通法合一、調整全體部族成員的特點。
上述三代社會的各種社會條件決定了軍事活動的全民性和宗法與軍事法的合一性,決定了軍事法這一專門調整國防和軍事活動(其主體主要是軍隊)的法律的相對不發達的狀態。我們把這段時期叫做中國古代軍事法的起源或萌芽時期。春秋戰國以后,隨著鐵農具和鐵兵器的出現,社會結構、戰爭、法律都發生了巨大的質的變化,職業化程度較高的常備軍普遍建立,軍事學和法學的理論開始形成,專門用來調節軍事組織和軍事關系的軍事法也就逐步獨立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