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數字抗疫,本指利用信息化手段精準防控疫情蔓延,但在“發展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頂層設計下,狹隘的定義預設將無法滿足疫情常態化的防控需求。結合我國以“健康導向”取代“治病導向”的“大健康理念”,在原有的定義之上,廣義的數字抗疫理應囊括一切有助于促進人民健康和完善健康體系的信息化手段。
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那樣,“疫情防控不只是醫藥衛生問題,而是全方位的工作,是總體戰”;數字抗疫的成功有賴于健康法和信息法之間的“共同作業”。健康法,是調整基于健康權形成的法律關系和規范與公共衛生事業相關的體制機制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本文采用“健康法”而非“衛生法”的提法,同“健康理念入萬策”的精神相符;廣義的數字抗疫所涉及的健康法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際衛生條例》《傳染病防治法》《國境衛生檢疫法》以及剛施行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下簡稱《衛健法》)等。信息法,是調整信息的生產、采集、處理、流通、使用和保護的各種法律法規的總稱,本文將信息視為數據的形式化方式體現,認可“信息的外延大于數據”的觀點,故而采用“信息法”而非“數據法”的稱謂;廣義的數字抗疫所涉及的信息法主要包括《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下簡稱《數安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下簡稱《個保法》)等。健康法和信息法之外,同疫情防控關系緊密的法律還有《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后疫情時代,數字抗疫面臨日益發展的技術導致健康法和信息法之間不銜接不匹配的主要矛盾。部門法的脫節和相互掣肘,可能在以政府為主導、以基層組織為單位、有機聯結社會方方面面合力抗擊疫情的特色治理模式下在短期內得以回避和掩蓋,但隨著疫情防控從應急性超常規防控向科學精準常態化防控過渡、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下簡稱衛健委)向地方衛健委和疾控中心簡政放權、理想數字抗疫愿景的逐一達成,尤其是伴隨著數字抗疫應用場景的急速擴張,信息采集深度和廣度今非昔比,對個人權利和隱私的侵犯可能變本加厲,健康法和信息法之間亟需一場理性而有序的“結構性變革”,以期將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優勢轉化為疫情防控的強大效能。在《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修法在即、《個保法》《數安法》全面適用的當下,遵循怎樣的“共同作業”方式,才能為數字抗疫的發展與嬗變提供適應性的法律保障,無疑是需要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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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數字抗疫場景中的法律準備不足
《衛健法》第49條奠定了“推進全民健康信息化”的國策,該條款雖未直接對數字抗疫進行規定,但為數字抗疫的發展規劃出三條主線:其一,推動醫療大數據、人工智能發展,加快公共衛生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相應制定信息采集、存儲、分析和應用的技術標準,利用信息技術促進優質醫療資源的普及與共享;其二,推動信息技術在醫療衛生領域中的應用,支持探索發展醫療衛生服務新模式、新業態;其三,推進醫療保健機構建立健全醫療衛生信息交流和信息安全制度,構建線上線下一體化醫療服務模式。以三條發展主線為線索,可以預見,未來十年內,數字抗疫的主要應用場景將圍繞數字健康評估、算法疫情預警和醫療機構智能分級展開,但現行健康法和信息法在每個應用場景中都存在準備不足的情況:在數字健康評估、疑似患者鎖定等應用場景中,健康法和信息法存在理念沖突、權限模糊和分工不明的灰色地帶,以至于原本清晰明了的法律規則事實上處于“雙重邊緣化”的境地;在算法疫情預警、信息垂直上報等應用場景中,健康法和信息法存在對個人權利和健康信息的實體保護暫付闕如等問題,為醫療保健類APP和數字平臺肆意妄為埋下隱患;在醫療機構智能分級評審、風險監管等應用場景中,健康法和信息法存在亟待填補的法律空白??傊?,在廣義的數字抗疫領域,現行健康法和信息法略顯捉襟見肘。
三、提效個人信息保護的部門法聯動思考
考慮到數字抗疫所面臨的諸多法律障礙,時間或是一把雙刃劍:技術層面的諸多障礙終將在未來數個時間節點被一一攻破,法律層面的罅隙卻極有可能因為一時的聽之任之最終滋蔓難圖。健康法和信息法之間的矛盾若無法調和,將誘使政策制定者采取統合式立法的規制手段,這種“高階位立法”的思維慣性在世界各國技術監管立法中都屢見不鮮,合理性源于為應對新興重大社會領域法治薄弱與缺失進行的“區域法”立法嘗試。探討數字抗疫的法律保障將無法回避的首要問題是:是否有必要從全局的高度和系統化的思維出發,直接出臺一部橫跨健康法與信息法的《數字抗疫法》,在實踐中以“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邏輯一體適用?亦或是,繼續維持健康法和信息法各自獨立的現狀,立法者在各部門法有機發展的過程中,逐漸消解規則間的局部對立、審慎尋求整體和諧之道?與該抉擇密切相關的另一個現實考量是,是否應當在現有公共衛生部門和信息管理平臺之外(或之上),額外再設置專門的監管部門或管理平臺?經驗表明,制度設計和模式選擇的“功過得失不可一概而論”,必須“立足具體規制對象,并結合規制法的基本原理展開”。
四、疫情常態化時代健康法與信息法的新面向
數字抗疫所依賴的各項法律規則必須在健康法和信息法的框架內同頻共振,才能在法治層面彰顯合力“戰疫”的協同高效。針對此次疫情暴露出來的短板和不足,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放眼長遠,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抓緊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該堅持的堅持,該完善的完善,該建立的建立,該落實的落實?!币越】捣ê托畔⒎ǖ母黜椆餐ㄔ瓌t為基礎,當前數字抗疫三大應用場景中的法律準備不足問題,可以從以下三個維度予以補強。
其一,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認定推論信息屬于個人信息。數字抗疫背景下,個人隱私保護的當務之急,是明確一切同個人健康相關的推論信息屬于個人信息范疇,而非天然屬于信息處理主體可隨意處分的信息資產。具體而言,立法者在落實《衛健法》第49條“制定健康醫療信息采集、存儲、分析和應用的技術標準”時,應當將健康醫療信息定性為個人信息,或至少將其界定為信息主體與信息處理主體的“共有信息”,相應地,《個保法》也應將推論信息定性為個人信息。
其二,堅持科學有序防控原則、完善信息采集合理目的原則。應當認可信息處理主體同健康信息主體之間就特定權利克減和義務豁免達成的協議的有效性。畢竟,沒有了智能服務提供商的供給,數字抗疫將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以個人健康促進社會健康也就無從談起。
其三,以“人工”方式獲得的醫院分級評審結果,在實踐中只能作為患者入院就診的“聲譽評價”,以“智能”方式重塑醫療機構分級評價體系,有著更宏偉的“數字抗疫”目的。其一,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公共管理部門掌握疫情動態、明確防控重點、按需調撥醫療資源提供決策依據,真正實現風險評估先行的監管路徑;其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體制機制,督促醫療保健機構根據結果實時改良醫療服務、提升應急能力和加大應急物資保障力度。無論是哪一種用途,不具排他性的醫療機構分級信息的邊際使用成本為零,此類公共物品最好由國家和政府來提供,才能維持信息供給與分配的“帕累托最優”。
五、結語
數字抗疫所賴以實現的各項機制性條件,在很大程度上是對大環境變化造就的行為規則所形成的新傳統的適應性順從,其穩定性和長期性又有賴于已經初具雛形的健康法和信息法規則之間的持續和規律性互動,此乃數字抗疫的“哈耶克悖論”:如果過于偏重價值理性,改革的漸進主義思想將拖累治理實踐的深化,甚至可能偏離原本的價值取向,致使制度設計脫實向虛;倘若過于偏重工具理性,又容易劍走偏鋒,遁入??滤Q“知識和權力結合”提升“治理術”的極端,常因“重術輕制”導致技術操縱、工具權力異化和治理內卷化的三重失控。如果我們認可阿倫特(Hannah Arendt)所倡導的在區分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大前提下闡發公共生活重要性的主張,那我們也應當注重“多數秩序都可被視為個人自主行為不可預期偶然性結果”在哈耶克學說中的基礎性意義,理解哈耶克“所確立的并不是先定的個人權利之公理主張,也不是任何理性體的人之觀念,而是一種旨在表明為什么維護自由社會秩序要求有一個消除沖突的法律秩序的法治理論”。等因奉此,我們不應純粹從實證法的意義視角出發來把握數字抗疫的內部規則和規范體系,而應從個人之間的互動以及個人與整體構成之間的互動來思考健康法和信息法當中事實存在的、可以被優化的等級性秩序和理性法結構。這正是本文探討數字抗疫的法律保障所采取的思路與方法:其一,從技術實然著手尋求規則應然,兼顧技術發展價值負荷與社會環境的雙向規約;其二,在不打破既有部門法劃分的格局下因時制宜尋求法條之間的聯動可能;其三,進行一種法律上可實現的、政治上有效的、能夠把公共衛生領域的技術發展和知識積累所擁有的潛能同數字抗疫中人們的真實感受和意愿聯系起來的討論。
技術進步與治理提升之間的關聯通常被人們假定,也早已被政策捕捉,但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應著力避免走向技術決定論的極端。法律濃縮了社會的基本底線共識,有條不紊推進數字抗疫須從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各環節共同發力,不斷優化健康法和信息法之間的良性聯動,進而為我國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時代背景下統籌解決關系人民健康的重大和長遠問題提供助力。
作者:唐林垚,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來源: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1期。